江西省赣萍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西省赣萍商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及《江西省赣萍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核算,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五)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交纳一次,年度会员资格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每年6月初,本会秘书处下发关于交纳当年会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应当在7月31日之前交清当年会费,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每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全年会费,1月1日后(含当日)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半年会费。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的,可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凭证,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会费交至本会对公账户。
第九条 本会在收到会费后,应向会员单位开具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电子)。
第十条 逾期未交者,本会秘书处可以向其发出提示性交费通知,经连续二次通知提示仍不交纳当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且已交纳的会费、赞助、捐款等不再退还。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应按照本会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专项工作会议以及本会组织召开的各项活动;
(三)接待费用;
(四)本会所需场地的租金、水电气费、物业费、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五)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与工作相关的差旅费用等支出;
(六) 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二条 所有经费开支均由经办人呈报会计、执行秘书长、秘书长、会长按顺序审批,通过全部审批后才可使用或者报销。
第十三条 为了方便会费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会费,各分会无权收取会费。本会在收齐分会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之日起15日内下拨该会费的30%由各分会用于开支。
第十四条 允许分支机构接受会员和社会的赞助、捐助,与会费一起纳入分支机构财务资金管理。理事会每年要对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要根据经费总额,每年年初做好活动计划和预算,并报理事会审批。超出承受能力,并且确有必要举行的大型活动的,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承担费用。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单立科目进行会费管理,每年核算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年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前一年度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会员公示。本会秘书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本会各分支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赣萍商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