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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断保参保人可获“助保贷款”

点击数:449 发表时间:2015-12-14

江西规定,凡具有江西省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到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助保对象在到达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率由政府给予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偿还贷款。

江西省启动“助保贷款”工作一年来,全省累计为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办理“助保贷款”1544人次,发放贷款3150.29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而中断缴费现象日益突显。据统计,江西省中断缴费人数将近70万人,约占参保人数的8.8%。为此,江西在经过宜春市铜鼓县、上饶市广丰区、抚州市南丰县三地试点并充分调查研究总结之后,2014年10月在全省推行“助保贷款”政策。截至目前,全省有10个设区市和44个县(市、区)出台了“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并启动办理“助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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