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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对违法用地实行“一案双究”

点击数:408 发表时间:2014-02-19

为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两违”行为,近日,萍乡市政府下发《关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对新产生 “两违”行为实行“一案双究”制度,对涉案当事人和工作人员同时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对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未取得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者违反批准许可范围违法建设;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违法建设;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设;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对负有责任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开除。

  《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辖区建设负监督责任,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为一责任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年2起以上“两违”行为由上级机关依照规定免去和建议罢免职务;乡镇(街)对 “两违”行为查处负总责,年3-4起 “两违”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置到位,分管领导免职,党政主要领导视情节不同诫勉谈话、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年产生5起(含5起)以上限期未处置到位,党政主要领导记大过,情节较重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开除。县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两违”行为防控和整治,主要领导为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年产生10起(含10起)以上未及时处置到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开除。

  《办法》要求,市直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两违”行为履行查处等责任,主要领导为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两违”行为不依法制止、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违反规定为“两违”项目办理合法手续或者伪造有关手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未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情节较重行政记大过或行政降级;情节严重行政撤职或开除。

  《办法》对企事业单位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也有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或者违反批准许可范围违法建设;为违法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对本单位有“两违”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电讯和有线电视服务;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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