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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中小企业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规定

点击数:404 发表时间:2016-09-01

一、关于2016年江西中小企业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精神,为做好2016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一)在江西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2015-2016年有进出口业绩(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有进出口业绩视同有业绩,须提供公司关系证明),或2015-2016年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项目,包括:境外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具体如下:

  (一)境外展览会(含团体):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资金支持;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产品认证:对企业的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其他产品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商标注册:对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注意事项:项目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程序等情况在《2016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一)中作具体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所有申报项目均指2016年11日至20161231日之内已实施完毕的项目。网上系统开通时间本《通知》印发日起至2017115日,届时网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项目。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2016831日、20161031日、2017131日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文本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确认,五年内取消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三)请各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好政策宣传、项目初审、跟踪问效等工作,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初审合格的项目文本,上报时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需有项目申报明细情况表,详见附件二)。

  (四)项目单位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详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及附件由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监督执行,共同解释未尽事宜、审核资金项目以及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闵华(省商务厅)、刘章屿(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791-86246254,0791-87287589

  附件:

  一、2016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二、2016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请明细情况表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资料修改申请表

    四、附件: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及各地市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一:

 

 

二、2016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2016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的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说明

 

(一)项目单位必须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如实填报资金拨付申请信息,对填报内容负责。

 

(二)资金拨付申报信息填写过程中,可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暂存”操作。暂存后项目可以在申报期内继续填写或反复修改。各单位对填报的资金拨付信息要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提交”操作,提交后的资金拨付不可修改,请项目单位应慎重对待提交操作。

 

(三)项目名称应按照本《申报指南》中的支持内容规范填写。

 

(四)在填写项目金额或其他非文字内容时,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填写,所填写数字保留整数,不能添加任何符号或汉字;表格中的合计金额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不需人工计算填写;项目小结应包括该项目实施的主要效果。

 

(五)对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将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进行公示,并会下达文件,如有疑问,可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六)项目文本制作必须规范,即统一用A4纸编制项目文本;按本《申报指南》中规定的“项目文本材料要求”顺序装订项目文本;除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明确需要原件的材料外,其他一律提供复印件即可,但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项目文件有关资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等。

 

(七)申报项目单位必要条件为:在江西省内注册,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5-2016年有进出口业绩(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有进出口业绩视同有业绩,须提供公司关系证明),或2015-2016年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且已在网上进行资质注册的企业。

 

(八)所有项目发生的费用需通过银行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否则视为不合格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资质注册

 

项目单位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中“在线注册”进行注册(网址:http://www.smeimdf.org.cn/),随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邮寄或当面送达)审核。

 

注意事项:

 

1.网上注册全年开放,密码自行设置,用户名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终身只需注册一次,在以前年度已注册成功的项目单位无须再行注册,请自行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遗忘用户名或密码,请及时提交“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资料修改申请表”(详见附件三,邮寄、传真或当面送达均可),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针对基本信息变更事项,省商务厅收到“申请表”后,将在网上开通“允许修改”权限,由单位自行修改,并在完成修改后联系我们,我们将重新进行注册资质审核;

 

(2)针对遗忘用户名事项,单位在确认已送达“申请书”后,联系我们,我们将告知用户名;

 

(3)针对遗忘密码事项,省商务厅收到“申请表”后,会将密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初始密码为“8888”),请单位随后自行修改密码。

 

上述工作联系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刘洋同志,具体为:

 

电话:0791-86246259 传真:0791-86498064

 

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一路5号213

 

江西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如因办公场所变更,届时通过江西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再通知)

 

(二)网上申报

 

项目单位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网址同上)中“资金拨付申请”提交资金项目。项目申报参照本《申报指南》的第三点“具体要求”执行。

 

注意事项:

 

网上系统开通时间是本《通知》印发日起至2017年115日,届时网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项目。

 

(三)报送材料

 

项目单位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制作纸质项目文本(省厅仅需一份材料),并按属地原则及时提交给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参会组团单位等特殊情况直接提交给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2016年831日、20161031日、2017131日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文本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四)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市、县提交的项目文本,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项目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提出项目资金拨付意见。

 

待省财政厅按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到财政局后,请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协助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三、具体要求

 

(一)境外展览会(含团体)

 

1.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综合或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资金支持;

 

(2)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参加境外展会企业不得虚开展位费发票,如发现将参展人员费列入展位费等他行为,视同骗取专项资金,取消五年项目申请资格;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5家(含5家)以上;

 

(4)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5)项目支持不限展位个数,但必须是自用展位;

 

(6)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7)团体展览项目的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填报参加企业统计表,否则系统将不予通过(团体项目需要)。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打印,下同);

 

(2)展方的邀请函,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出国任务批件(工作人员);

 

(3)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

 

(4)展位确认函;

 

(5)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6)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展位全貌,必须有展会标志、公司名称及摊位号);

 

(7)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团体项目需要);

 

(8)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9)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二)管理体系认证

 

1.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www.cnab.org.cn 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企业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企业的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企业的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的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申请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需按照项目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每个企业不同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

 

(5)表格中的认证机构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3)认证证书(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4)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5)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三)产品认证

 

1.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的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其他产品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2)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3)企业申请产品认证支持,需按项目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4)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只支持一次认证;

 

(5)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要手工填写。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3)CMM认证的证书(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

 

(4)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5)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6)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四)境外专利申请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境外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2)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3)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3)获得专利证书(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4)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五)商标注册

 

1.对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2.注意事项

 

(1)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2)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境外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相关合同;

 

(3)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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