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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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江西省赣萍商会。(简称赣萍商会或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省南昌市的萍商企业发起,省内萍商企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商会组织。属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关系,进一步提高萍商信誉,在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区域之间、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关心社会公益事业,进一步为萍乡和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B座1单元1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以“搭建平台、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向会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建设性意见,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为会员搭建事业发展平台。组织开展企业间、地区间、商会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单位知名度,推动企业共同发展。

(四) 举办企业管理讲座、学术报告,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组织联谊、考察及社会公益活动,增进会员间感情交流、促进相互了解学习。

(五) 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赣萍企业良好形象。

(六) 协助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由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在江西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且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的萍商企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七) 承认本会的章程;

(八)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九) 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会各项制度;

(十)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十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十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及各项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经连续二次通知提示仍不缴纳当年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不经同意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及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本会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本会提出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决定。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多为兼职人员,如有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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