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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萍商会会费交纳和资产(经费)管理办法

点击数:1543 发表时间:2022-01-18

江西省赣萍商会会费交纳和资产(经费)管理办法

(经2022年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赣萍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开展商会日常工作,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特就经费来源、会费交纳、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费交纳原则

    本会会费交纳贯彻如下原则:

1.以会养会,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2.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3. 厉行节约、周到服务、贡献会员的原则。

三、会费交纳标准

本会会费交纳设会长、常务副会长会员单位,副会长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单位,普通会员单位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交纳会费:

1.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人民币;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会费交纳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商会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及非会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不缴纳会费。

四、会费交纳办法

1.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入会的条件和应尽的义务,商会全体会员应按时足额地交纳会费。商会收缴会费后应开具江西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按年交纳,每年商会成立之日起至次年商会成立之日为一个自然年,于每年商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当年的会费。新会员自办理入会手续后15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每年于商会成立之日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当年的会费。若规定时间内未交费,商会秘书处发出书面或短信通知进行提示;经二次通知提示后逾期一个月内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在商会会议等场合进行公示。

3.会员主动(自动)退会或被商会除名时,不得要求商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

五、会费使用范围

1.本会召开的各项会议和主办的其它会议费用;

2.本会举办的各种服务活动费用补贴;

3.本会外事活动费用;

4.本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材料费用;

5.本会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

6.本会办公场地租金、秘书处的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费用;

7.商会的其它正常活动费用 。

六、会费管理规定

1.商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专门账户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本会经费日常使用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须报会长审查。

3.应定期向会长办公会公布会费管理及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管理及收支情况。

4.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对本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5.本会每年经费收支情况,由财务监理核实并向理事会公布。

七、资产管理办法

1.商会所有资产归商会所有。按社团组织规定,独立核算,实行法人管理;

2.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终止的,须在终止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

3.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会费交纳账户

账号名称:江西省赣萍商会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南昌火炬支行

账  号:  360010512600525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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