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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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萍商会章程

点击数:77 发表时间:2025-04-2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西省赣萍商会(以下简称赣萍商会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Ganp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江西省南昌市的萍商企业发起,省内萍商企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商会组织属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遵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江右商帮优良传统,弘扬厚德实干、义利天下的萍商精神,凝聚萍商力量,促进萍商交流,增进萍商友情,维护萍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间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昌萍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商务厅行业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

第七条 本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04号江西医药大厦11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商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党建促会建,围绕商会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会员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搭建平台、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向会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建设性意见,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搭建事业发展平台。组织开展企业间、地区间、商会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单位知名度,推动企业共同发展。

(四)举办企业管理讲座、学术报告,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组织联谊、考察及社会公益活动,增进会员间感情交流、促进相互了解学习。

(五)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赣萍企业良好形象。

(六)协助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七)广泛联络萍商,激发萍商回归发展的热情,回报乡梓。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在江西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且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的萍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会各项制度;

(四)专、精、特、新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检索申请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未被纳入,则由秘书处派员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通过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及各项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经连续二次通知提示仍不缴纳当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及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本会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本会提出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以上均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决定并聘请。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地域性或功能性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原则上需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可另行制定办法予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江西省赣萍商会会员管理办法》《江西省赣萍商会会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赣萍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江西省赣萍商会理事会选举规程》《江西省赣萍商会会员大会选举规程》《江西省赣萍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一条 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组织的活动均通过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向社会公开,

并随时接受会员、乡贤和主管部门的质询和关切。

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五年发展规划

第七十二条 本会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渐健全建立商会的组织机构,通过强化党建引领、强化服务发展、强化规范管理、强化沟通交流、强化会员维权、强化造血功能、强化品牌建设、强化活动组织与督导,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和效益型商会;把本会打造成一个有凝聚力、有影响力、有软实力和有竞争力的省级一流的“四好”商会。

 

第十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三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江西省赣萍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2.《江西省赣萍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3.江西省赣萍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4.《江西省赣萍商会理事会选举规程》

5.《江西省赣萍商会会员大会选举规程》

6.《江西省赣萍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7.江西省赣萍商会五年发展规划(2023-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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